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乡X村。

负责人陈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以下简称高庄信用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庄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庄信用社诉称,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1月13日、2006年8月26日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9万元,分别于2007年1月13日、2007年2月26日到期,被告王某乙、朱某某、毕某某、王某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所欠利息,被告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甲从该社借款人民币7万元,期限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07年1月13日止,月利率为9.3‰.合同同时约定王某甲的上述借款由王某乙、朱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8月26日,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王某甲、毕某某、王某丙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甲从该社借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07年2月26日止,月利率为9.3‰。合同同时约定王某甲的上述借款由被告毕某某、王某丙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甲未还本付息,被告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未履行保证责任。

另查明,2007年7月6日,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两份、借款申请书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两份、借款担保书四份、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结合当事人陈某,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2006年1月13日、2006年8月26日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签订的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王某甲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属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王某甲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被告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高庄信用社,高庄信用社承担原合同权利义务,原告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王某乙、朱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7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丙、毕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共同负担1550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丙、毕某某共同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常波

审判员郭艳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沙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