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栎城乡X村委郑土楼郑XX植于其责任田里的227棵杨树,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该树木伐倒。经鉴定总蓄积量为19.x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林业局证明和测量报告、被告人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郑X良、郑X东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