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张建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某,申请人与张建新系夫妻关系,因张建新患精神病,几经治疗无效,后于2001年4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多年来申请人多方查找仍杏无音讯,由于申请人无业,张建新走失后,其所在单位停发工资,造成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为了获取抚恤金,特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建新死亡。以便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张建新,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原住南阳市X区,南阳市日杂废旧物资公司内退职工,与申请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张建新患精神病,经治疗无效,于2001年3月27日(农历三月初三)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9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建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张建新死亡的事实已经依法确认,其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建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林峰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