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略)。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杨某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7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已的豫x时风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X镇X村兰子杨某公路上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采取措施不力,时风三轮车右侧车帮将由西向东上公路的杨某撞伤,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表检验记录、户籍证明;4、现场勘查笔录;5、物证:现场照片;6、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2010年9月5日早上,他开车去拉树根,走到温楼村时,从右边胡同里突然跑出来一个小孩,他赶紧往左边打方向,左边也有人,他的车已经过去了,小孩没有停住,撞到他车的后帮上了。他赶紧停车救人,把小孩送到医院抢救,回到现场等候处理。现已支付医疗费700多元,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他的车入的有交强险,理赔后最高可以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以全部得到赔偿。请求法院对他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7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已的豫x时风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X镇X村兰子杨某公路上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采取措施不力,时风三轮车右侧车帮将由西向东上公路的杨某撞伤,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5日7时20分,在扶沟县X镇X村兰子杨某公路上,一辆农用三轮车撞住一个小孩。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5日7时多,在扶沟县X镇X村兰子杨某公路上,一辆农用三轮车撞住了他的小孩。4、证人耿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5日7时多,杨某从家里出去追杨某雨,被车撞住了。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5日7时20分,在扶沟县X镇X村兰子杨某公路上,一辆农用三轮车撞住一个小孩。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尸表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9、书证,户籍证明、贾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某死亡证明、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