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曾用名乔X、乔某峥,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某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0—0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唐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该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0)唐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乔某所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乔某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吴玉峰、裴先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Ol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刘乐
审判员孙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