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汉族,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董新生,河南锦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某市郑某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见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官丽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见地(略)。
上诉人范某某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董新生,被上诉人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郑某某及上官丽丽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周建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