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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房产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汉族,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董新生,河南锦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某市郑某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见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官丽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见地(略)。

上诉人范某某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董新生,被上诉人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郑某某及上官丽丽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周建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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