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原住(略)。现在张家界监狱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2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王某,在校学生。2004年4月26日被告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亦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伍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但王某仍是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王某每月有2次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伍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景才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