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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a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a,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拘留,200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及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a因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先后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09年11月27日,胡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其非法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前来看病的刘a、陶a开药输液,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器械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曲a、曹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制作的陶a、刘a的询问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怀远县卫生局及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相关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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