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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5月13日,胡b(已被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大厦X楼,设置54台三七类游戏机和l4台“百乐二代’’游戏机,以人民币兑换筹码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胡a在该游戏机房担任店长,负责游戏机房的日常管理,并领取报酬。2009年5月13日,该游戏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游戏机68台、赌资人民币300元,抓获参赌人员10余名。

2009年11月l0日,被告人胡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胡b、彭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a、汪a、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胡a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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