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赵世杰,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4年7月31日原告与河南四建临颍一高项目部签订《外墙面砖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外墙砖及粉腰线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x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