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汉族,1946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1936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丁,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乙与被上诉人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高某乙于2010年10月26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有高某乙继承高某某、崔某位于(略)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略)号、面积为59.26平方米);2、依法由高某乙继承高某某的遗产现金人民币x元;3、由高某乙继承高某某的抚恤金x元、丧葬费x元。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赵某、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