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孔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拘留,2009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b、林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a及其辩护人孔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7时许,被告人孔a的父亲孔b和母亲杜a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的暂住处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后,孔c对杜a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孔a为进行劝阻而与孔c发生争执,随后,孔c追打杜a、孔a至暂住处附近的菜地,并持砖头砸中被告人孔a头部两下后,被告人孔a夺下砖块,砸中对方头部,致孔c颅脑损伤。随后,被告人孔a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在现场向处警的公安人员如实交代了以上事实。
2009年9月18日,被害人孔c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a、刘a的证言,上海市南汇区周浦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为劝阻父亲殴打母亲,且为避免自己和母亲继续遭受身体伤害,被迫夺下其父手中的砖块并砸中对方头部,致其父颅脑损伤后死亡。被告人孔a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