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8日14时许,林州市X镇长元一X等人在西曲某村执行禁烧工作时,被告人曲某某持菜刀阻拦元一X等人,并将河顺镇镇政府禁烧宣传车前挡风玻璃砸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元一X、黄XX、申XX、曲XX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家属与被害单位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犯罪工具菜刀一把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曲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