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岳建立,被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刘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