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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现年28岁。

被告杨XX,现年35岁。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X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X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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