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现年37岁。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X,现年48岁,汉族,永州市人。
被告艾XX,现年48岁,汉族,永州市人。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贾XX与被告艾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贾肖云于201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贾XX承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