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贾XX与被告艾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XX,现年37岁。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X,现年48岁,汉族,永州市人。

被告艾XX,现年48岁,汉族,永州市人。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贾XX与被告艾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贾肖云于201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贾XX承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