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略)。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同心德(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略)。
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略)。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2008年7月25日期间任新野县X镇长,分管该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工作;被告人殷某某自2007年5月起至2008年7月期间任该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分包朱庄村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在该镇镇政府任职,2001年起至今分包朱庄村工作。2008年4月1日施庵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建筑施工;袁某某负责全镇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检查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要求:各村委和镇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和所属单位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保证不漏一个单位、一个死角,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梳理归类,限期整改。2008年7月25日施庵镇人民政府再次下发了《关于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活动,在建筑施工方面重点检查督查: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某坠落、起重机械事故的措施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督查检查方法要采取普查形式,进行逐行业、逐企业、逐环节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施庵镇X村民王某丁自2008年3月27日起,私自在自己(略)中违规使用无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的建筑队建房,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是,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照施庵镇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查处。2008年10月31日存在安全隐患的该在建房屋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证明了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王某杰、万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对施庵镇X村王某丁(略)建房情况没有进行检查的事实。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施庵镇2008年组织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事实。
4、证人王某丁、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施庵镇X村民王某丁于2008年3月27日开始建房,违规使用无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的建筑队施工,同年10月31日发生坍塌致五人死亡的事实。
5、施庵镇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城建所工作职责、包村干部职责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该镇城建所及包村干部的具体职责。
6、施庵镇人民政府2008年4月1日下发的(2008)X号文件,证明了2008年4月1日施庵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建筑施工;袁某某负责全镇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检查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要求:各村委和镇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和所属单位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保证不漏一个单位、一个死角,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梳理归类,限期整改的事实。
7、施庵镇人民政府2008年7月25日下发的(2008)X号文件,证明了2008年7月25日施庵镇人民政府再次下发了《关于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活动,在建筑施工方面重点检查督查: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某坠落、起重机械事故的措施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督查检查方法要采取普查形式,进行逐行业、逐企业、逐环节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的事实。
8、新野县城建局对王某丁房屋倒塌的情况报告、南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书,证明了王某丁的在建房屋存在事故隐患的事实。
9、新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了王某丁在建房屋坍塌致王某国等五人死亡的事实。
10、中共新野县X组织部文件、施庵镇政府情况说明及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作为国(略)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虽然在案发时均不再分管城建工作,被告人王某甲也只是包村干部,但三被告人均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而且也在其辖区内发生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建房屋坍塌事故,致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三被告人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故判决:一、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上诉及辩护人辩称,王某甲只是包村干部,职责也仅为上传下达;施政2008第X号文件是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的,属于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有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杰、万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施庵镇人民政府下发的(2008)X号、X号文件,新野县城建局对王某丁房屋倒塌的情况报告、南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书,新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共新野县X组织部文件、施庵镇政府情况说明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上诉人王某甲在本院二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对本案所涉事故中五名死亡者亲属表示慰问,取得了谅解。有王某甲书写的悔过书及五名死亡者亲属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略)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综观王某甲在本案中的作用,在一、二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二审中有悔罪表现,并主动对本案所涉事故中五名死亡者亲属表示慰问,取得了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袁某某、殷某某的定罪和量刑,即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和量刑,即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万某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史云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