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
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4日制发(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支付令内容:被申请人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23日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支付令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