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负责三门峡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主管领导焦××(另案处理)共谋,2008年1月从该公司小金库中挪用5万元,供焦××从事营利活动使用。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涉案的5万元是领导焦××借用;款项已经归还,没有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市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正处级事业单位。2001年11月至2002年10月焦××(时任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5年11月任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担任该中心主任。2001年11月,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豫州购物广场、旧车交易市场等移交给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但由于历史原因,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仍由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管至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分工安排焦××负责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三门峡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2003年1月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宋某某系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员,2000年12月经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决定,宋某某调整至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部兼任副部长。2006年3月至今负责三门峡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
被告人宋某某受委派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期间,2008年1月15日,宋某某欲为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焦××炒股提供资金,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小金库中的5万元转汇至焦克信的银行卡上,供焦××使用。2008年2月14日,焦××将该款项转存为其个人名下定期存款。至案发前焦××已将5万元交还宋某某,宋某某将款项归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弥补被挪用款项利息损失,退缴5000元。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三门峡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由三门峡市政府成立的。三门峡市工商局原来是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要是负责三门峡市区的市场规划、开发、建设。到2002年国家要求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分开,把隶属于三门峡市工商局的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移交给隶属于三门峡市政府的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并把资产和负债一并移交,机构没变,名称没有变,人员也基本上没有变,只是把主管部门由原来的三门峡工商局变为三门峡市政府。但移交后市政府一直没有人接手这块工作,经工商局与市政府协商,委托由市工商局管理一直到现在。
2000年1月至今我在市场发展中心工作,2006年3月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至今。我的工作情况和我的任职不相符主要是因为2000年工商局领导研究让我到市场发展中心工作。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下属有两个实体,一是豫州市场,二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后来登记注册了豫州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三门峡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两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经过几次股东变更,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为豫州市场有限公司的一人投资公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是豫州市场有限公司投资25万元,二是张书庆投资20万元,张书庆的20万元实际上没有出资。张书庆交的20万元投资款实际上是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帐上取的,又交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帐上,以达到验资目的。
大约是2007年底或2008年初,我去焦××办公室汇报工作。聊天的时候,焦××说想炒点股票,但是现金不足,你那市场上有没有闲钱有的话借给我点让我炒股。我说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帐上还有点闲钱,你要多少焦××说5万元。当时我答应了。因为焦××是我的主管领导,为了与领导搞好关系,也没有让他打借款条,我就向焦××要了一个卡号,之后我就安排出纳刘××给焦××的帐号上打了5万元现金。并交待刘××,焦局长没有打条,一定要把汇款条保管好,以后好要回这5万元。5万元是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单位小金库的帐上出的。小金库是由出纳刘××保管的。小金库帐上的钱是文印费、合同费、房租费等。这些费用都没有记到单位的大帐上而是另外设的小帐。后来焦××将这5万元借款还给我。大约2008年6月份左右焦××还了2万元,2009年年初又还了1万元,2010年春节前又还了2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焦××证言证实:宋某某是工商局的副主任科员,派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任负责人,后来成为工商局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人员。他是从2006年至今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
我通过宋某某借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5万块钱。2008年元月份,有一天我到宋某某办公室,他正在电脑上看股市行情,我进去后我俩顺便说了炒股的事,他说最近股市行情很好,你也不介入练练我说你嫂子也不给我钱,我练啥。他说你真想炒股的话,我给你转5万块钱,你跟着我炒,我买啥你也买啥,叫出你赶紧就出。我就说可以。过了几天,他打电话问我银行卡号,要往我卡上转钱,我就把卡号告诉了他。后来他打电话说5万块钱已经转到卡上了。我问他是啥钱,他说这5万元是修理厂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预交的场地租金,用到年底还了不影响上账就行。当时我借这5万元时没有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过借款手续。宋某某给我打完5万元后告诉我这5万元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钱的。这5万元钱,我先存起来,后来借给姜秋生个人用。宋某某把5万块钱打给我是让我炒股的,但是我没有炒股,也没告诉宋某某这钱干啥用。
这5万块钱我分3次还还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是2009年初我还了宋某某1万,时间不长我又还了2万,2009年年底的时候还了2万。当时都是现金还给宋某某的。
(2)证人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纳)证言证实:2007年后半年,成立陕县交易中心,所以旧车交易市场领导决定常××不再担任出纳,到陕县交易中心当负责人,由我担任出纳。大约是在2007年8月份,常××和我交接工作,常××交给我小金库余款5万余元。
大约是在2008年初,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主任宋某某把我叫到办公室,交给一个银行账号,说是焦××局长要借5万块钱,让我从单位的小账上取5万元把钱存到焦××局长给的银行账号,说是焦××局长暂时借用一下。宋某某当时没有给我说焦××借钱干什么用,我也没有问宋某某。第二天,我就按宋某某的交代,从我保管的单位小账上取了5万元现金,直接存到宋某某给我的焦××局长的银行账号上。大约过了半年时间,宋某某给了我2万元现金,说是焦××局长还的借款,又过了半年焦××又还了1万元,还是宋某某给我的,最后一次是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焦××局长又通过宋某某将余下的2万元还给了我。焦××借我单位5万元钱时没有出任何手续。当时借给焦××的5万元钱是我保管的我单位的小账上的钱。
(3)证人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理)证言证实:2001年9月我到三门峡市市场发展中心工作,2002年调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2005年底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工作,2008年10月任三门峡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理至今。我在2005年年底至2007年11月我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兼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纳,管理现金收支。
2007年7、8月份的时候,宋某某说准备安排我去做其他工作,让刘淑玲任出纳,随后让我把小金库的钱交给刘××。宋某某安排我把小金库的钱和清单一起交给刘××,合计共x.74元。
(5)证人张××证明材料证实:2002年10月份,三门峡市工商局副局长焦××找我说局里要成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让我做一名股东,不出资、不参与管理,也不分红,我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的签字,具体事由宋某某办理,后来宋某某找我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后公司的情况一概不知。2007年12月将我的股东身份转在豫州市场有限公司,只是变更了相关手续,具体股金20万元谁出的我不知道。
4、书证
(1)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会议记录、人事科证明、三门峡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证明,证实宋某某系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00年12月24日经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研究,调整宋某某到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部兼任副部长。宋某某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至今。2006年至今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负责工作;2000年4月18日,三门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三编[2000]X号《关于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证实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原为市工商局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市场开发;2001年11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市政府和省工商局的监交下,三门峡市工商局将管办脱钩范围的市场、债权债务整体移交。移交后市政府任命周振通同志担任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因周主任一直未到任,形成了管办分离不彻底的现状,其管理模式由工商局代管至今。
(2)三门峡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场资产、债权债务及转岗人员交接协议书及资产负债移交表、市场资产移交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移交表、交通、通讯及办公设备移交明细表,债务、债权移交明细表,证实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三门峡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协议,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属于管办脱钩范围的市场、债权债务和转岗人员等整体移交给三门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及资产、债权、债务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移交时的有关情况;
(3)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三门峡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说明,证实三门峡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2003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尚佰儒,注册资金人民币45万元,法人股东三门峡市豫州市场有限公司25万元,自然人股东张××20万元;2007年12月10日,自然人股东张××将其所在公司股份20万元转让给三门峡市豫州市场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为三门峡市豫州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7日,三门峡市豫州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常××为法定代表人;还有三门峡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资金转账手续等。
(4)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明细查询结果、银行转账凭条、汇款单及储蓄开户凭条,证实刘××的账户2008年1月15日转账支取x元,客户签名处有“宋某某代刘××”字样;向焦××转账汇款单有宋某某签名;焦××的账户2008年1月15日转账存入x元,2008年2月14日从该账户支取x元人民币,2008年2月14日向账号为x的焦××账户存入x元,定期一年,2008年7月4日销户。
还有2010年7月23日。湖滨区检察院监所科归案经过,证明2010年4月5日湖滨区检察院监所科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谈话中发现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4月16日宋某某被依法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宋某某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有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等在卷。
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相互关联,能证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指派负责三门峡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明知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而挪用该公司款项5万元,供他人使用,挪用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挪用的款项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金,且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弥补挪用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