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X路西。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该公司销售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刘某乙。
上诉人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某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