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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余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郝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洪涛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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