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Ο一Ο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敏(兼)
重审提纲
固始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
你院鉴定程序存在明显不当,在立案之前即以你院名义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二审中也不愿意重新鉴定,导致无法定案,你院重审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鉴定,并依法审理。
请重审时参考。
二Ο一Ο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