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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台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Ο一Ο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敏(兼)

重审提纲

固始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

你院鉴定程序存在明显不当,在立案之前即以你院名义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二审中也不愿意重新鉴定,导致无法定案,你院重审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鉴定,并依法审理。

请重审时参考。

二Ο一Ο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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