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0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6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其家门口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因纠纷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闫某某将王某某的左手无名指折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潘某、胡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开封县公安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综上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闫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