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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12月20日在宁乡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自1998年开始,被告吴某某外出后再没有回过原告家。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特起诉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某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于1995年12月20日在宁乡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自1998年开始,被告吴某某外出,从此再没有回过原告家。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于2009年6月29日达成过离婚协议。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概归各自所有或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治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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