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12日,出票人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分行,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红f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