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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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周老四),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宁波市奉化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略),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周腊英、商小琼(二人已判刑),以商小琼同滑县X镇X村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彬结婚为由,诈骗王某某家x元。商小琼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邹某某与周腊英得赃款8000元。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周XX、商XX、付XX、李XX、王XX、卢XX、王XX、孙XX证言;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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