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村X路某号。
被告上海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X路某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铜管、保温管及铜配件等货物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50元,已支付货款x.75元,后原告又从被告处提取了价值304元的避振管,被告于2008年9月12日支付3035.25元,尚欠货款3747.5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月底付款,发票开好后拿支票,但被告借故未付款,时至今年五月份,被告又提出去年七月份有部分货物未收到,后经核对,被告实际已签收并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被告签收的收款单等为证。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3747.50元;逾期付款利息74.20元(以3747.50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0年1月1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98计算)。
被告辩称,我方对帐出来的欠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一致,但考虑到数额较少,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2月27日前向原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3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