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特别委托代理人贺有富,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09年5月26日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杜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芷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