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海星,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司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司某某。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