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北冰,周口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告长子。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郭某甲之女。
被告郭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告次子。
被告郭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告长女。
被告郭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告次女。
被告郭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告小女。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口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某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请与五被告分割位于本市(略)交通路东段白云小区二层八间楼房、一间半偏房及0.3亩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郭某义(原告丈夫,已去世)所有位于本市X路东段白云小区X.3亩土地上的二层八间楼房、一间半偏房归原告杨某某所有,该楼房所依附的0.3亩土地使用权也归原告杨某某。
二、上述房屋若出卖、出租或被政府征收、使用,所得价款或补偿款及收益归杨某某所有。该房进行产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应登记为杨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