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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邮政局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已领取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谢某与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李军

执行员唐明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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