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郁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乙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薛礼忠
代理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