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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汝州支行诉侯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汝州支行)

住所地汝州市X路X号院。

负责人贝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诉被告侯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崔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侯某于2010年11月13日在原告处循环借款一笔,金额共计3万元,贷款期限半年,年利率7.14%,担保人为崔某,贷款到期日2011年5月12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逾期后,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多次对其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侯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约定应付的利息及罚息,被告崔某负此笔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做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被告侯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崔某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保证人在借款期限内即借款到期后一年内付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7.5万元。2010年11月13日被告侯某依据该合同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利率为年息7.14%,逾期加罚欠息的50%,借款期限为半年,该笔借款借出后,被告侯某仅付利息至2011年3月20日,本金3万元及此后的利息未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侯某偿还本金3万元及下欠的利息,并支付下欠利息50%的罚息,至还清之日,由被告崔某负上述本金及利息和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的可循环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告侯某于2010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原告出示的借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后被告侯某仅付利息至2011年3月20日,下欠本金3万元及此后的利息未还,被告侯某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逾期不还应按约定支付欠息50%的罚息。被告崔某应按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负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所欠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1年3月21日起按约定年利率7.14%计付,罚息按所欠利息部分50%比例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债务期满之日止)。

被告崔某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总额不超过其担保额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斌

审判员金根周

审判员耿建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帅辉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某时应当根据违某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某,也可以约定因违某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某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某的,违某方支付违某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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