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4日下午13时许,在商城县X乡一中教学楼楼梯口处,被告人刘某因琐事用手将该校学生詹XX的头部按住并往墙壁上碰,致其面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詹XX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詹XX陈述,证人余X、雷X、彭X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学校证明,调解协议,申请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