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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艾合麦提赛麦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在本市二七区人民公园西门口附近,趁被害人王×不注意,从王×的背包内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556元。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当场被民警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赃款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王×、杨××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犯盗窃罪及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盗窃他人现金3556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赛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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