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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亚邦医药有限公司与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响水亚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响水亚邦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续)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被上诉人提交法院的药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响水亚邦公司,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裁决,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响水亚邦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多年,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药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数份。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药品销售合同第七条均协议选择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提交法院的药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响水亚邦公司,本合同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裁决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管辖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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