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王某,河南民青(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驻马店市蓝天集团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母。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鹏、赵建成,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李某甲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王某,上诉人李某甲及其与李某乙、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鹏、赵建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