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颜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谢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乙平、人民陪审员周十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李某乙诉称:2007年7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谢某辩称自己虽然出具了借条,但事实上没有借原告的钱,是原告投资时自己搭了股份。
经审查查明,被告谢某于2007年7月8日到李某乙处借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乙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款归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自愿归还原告李某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其中5000元在2012年7月1日之前给付,余下15000元在原告李某乙出狱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完毕;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乙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