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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磊,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慧慧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钟某甲诉称:2007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至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钟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无能力还款,请求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7年11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约定了利息,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偿还,双方因此致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钟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钟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整。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钟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智勇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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