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陈×,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王××,男,系××车主,住周口市西华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该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8日23时许,王×驾驶××车在七一路X路交叉口与陈东驾驶的××松花江面包车相撞,造成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无责任。为此,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车损及医疗费用等各种经济损失x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王××于2009年元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陈××(包括所有费用)x元,以后永无纠缠。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车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8400元,被保险人不再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进行理赔。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梁绍梅
审判员周英杰
二○○九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连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