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屏南县X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屏南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72年出生。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1年出生。
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韦某某、韩某某多生育子女行为,于2010年6月12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韦某某、韩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违法生育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韦某某、韩某某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韦某某、韩某某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新明
审判员张尊贵
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