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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行政拘留所认识被害人房XX后,了解到房XX的家庭住址,后找到被害人房XX的妻子李XX,称自己认识东环路派出所的所长,能帮忙把房XX放出来,并称需要几万元钱,之后又带领李XX到自称为东环路派出所所长的家,出来后让李XX先准备1万元钱去送礼,李XX准好1万元钱后和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自称为东环路派出所所长家附近的一烟酒店门口,后被告人张某某让李XX买烟送礼,并让李XX把准备好的1万元钱给自己,在李XX买烟之际,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房XX陈述、证人张XX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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