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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44岁,住(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彭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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