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44岁,住(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彭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