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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9日晚,被告人蒋某在明知贺俊飞(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游戏点卡系用盗窃赃款购买的情况下,仍将该游戏点卡收购并出售,从中获利1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李×陈述、证人司××证言、另案犯贺俊飞等人供述及被告人蒋某供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判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单处罚金。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关于其使用银行卡(卡号x)于2010年5月9日与一“隔楼听风雨”QQ(号码x)用户进行游戏点卡交易时被盗现金6900元的陈述;2.另案犯贺俊飞供述,2010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其与贺加齐一起并使用贺加齐的QQ号码,通过QQ“远程协助”及发送虚假淘宝网商品链接“钓鱼”方式,转移河南焦作一QQ用户银行卡现金6900元到其在www.x.com点卡平台帐户,之后购买成游戏点卡并以8.2折出售给“丢了幸福的猪”QQ用户,通过司××的银行卡套取现金5655元;3.另案犯贺加齐关于与贺俊飞一起使用其的x、昵称“隔楼听风雨”QQ号码与他人联系并盗取银行卡现金的供述;4.证人司××证实贺俊飞以其身份证信息在工商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5.被害人李×银行卡交易查询信息,证实2010年5月9日通过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消费6900元;6.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证明银行卡号x帐户于2010年5月9日通过网络支付给www.51ka.x元;7.司××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及被告人蒋某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0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通过网上银行分三次向司××银行卡帐户转入5655元;8.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其公司用户所享受的最低充值折扣为8.9折;9.扣押物品清单及领到条,证实从被告人蒋某处将获利款1245元查扣并返还给了被害人李×;10.户籍证明;11.抓获证明;12.被告人蒋某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以犯罪所(略)购买的游戏点卡,仍予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被告人蒋某当庭自愿认罪,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认为其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卫超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臧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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