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河南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曹某某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曹某某于2010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纪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