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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8日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梁某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1月8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梁某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被告无同居前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是非法的,依法应予以解除。原被告所生一子梁某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适当负担子女抚养费,以每月140元为宜,抚养至18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一子梁某谐由原告梁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负担子女抚养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鹏飞

审判员李振伟

审判员王晨西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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