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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原审被告杨某乙,男。

原审被告杨某丙,男。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杨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杨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某某死亡。上诉人杨某甲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被赡养人王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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