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原审被告杨某乙,男。
原审被告杨某丙,男。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杨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杨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某某死亡。上诉人杨某甲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被赡养人王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