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被告郭某,男。
原告罗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宋智、人民陪审员胡桂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1年6月相识恋爱,2002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郭某。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吵闹。2007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吵打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
被告口某辩称,原告陈述有些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没办法;但是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因小孩一直是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不能改变小孩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被告郭某于2001年6月在广东务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22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月3日婚生一女孩名郭某。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7年7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一气之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生小孩郭某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和被告郭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郭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
2000元,已于2011年10月18日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平龙
审判员何宋智
人民陪审员胡桂芳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