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单位职工。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该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该案无法进行审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驳回原告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杨如意

代理审判员雷扬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彬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