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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某幢某室。

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x元、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18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2007年7月18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延时和休息日加班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6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6日至同年6月1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x元、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18日的二倍工资x元、2007年7月18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延时、休息日加班费x元、医药费5600元。2009年12月2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仲(2009)办字第某号裁决,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5月6日至同年6月1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821.43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各类工资款共计x元;

二、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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